3)第39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3)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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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只有当其他兄长都结婚并搬到别处去居住之后,最年幼的儿子正好还在与父亲一起生活,他才能获得继承权。假如他也像其他兄长那样结了婚,并造了自己的房子,他在继承方面就不再有优先权,但可以与其他兄长分得一样多的财产。而且,我们得知,如同在英格兰一样,阿萨姆地区的幼子继承制习俗,在人群不再迁居并且定居在固定村庄里之后,以一种有限的形式留存了下来。村庄四周围绕着代代相传的同样田地。

  克钦人,或者如他们自称的景颇人,是一个蒙古人种,居住在上缅甸的北部。他们过去的居住地分布在伊拉瓦底江主流一带,但后来他们的居住范围向东扩展到中国的云南省,向西扩展到印度的阿萨姆邦。“景颇”这个名字是他们的自称,意思就是“人”。缅甸人称他们为克钦人,或“克昆人”。他们是野蛮和未开化的山地人,分散为若干小群体或小部落,每个群体或部落有自己的头领。他们的袭击在英国人占领该国之前使比较温和的缅甸人和掸人非常恐惧。但他们从事农耕,而且实际上是耕田的能手。他们的田地往往深处于山谷之中,而他们的村庄远远地建在高山之上。我们知道,克钦人起源于鞑靼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的传统显示出他们的最初居住地是戈壁沙漠的南边某地,他们始终朝南迁移。

  然而,他们肤色和面貌特征的多样性,甚至在掸人和缅甸人分明影响不到的那些地区也随处可见,这似乎说明了克钦人与被他们排挤的当地人之间有着通婚关系。

  正如经常听说的,克钦人当中的继承法是长子继承制与幼子继承制的结合。据我们所知,“遗产是在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之间分割的;当有其他的孩子时,则让他们各尽所能地外出争取好命运。最大的儿子继承头衔和不动产,最小的儿子继承所有私人用品和可动产,并外出寻找一处自己的居所。”根据几位作者反复提及的关于克钦人的这段内容,最大的儿子留在家里继承父亲的不动产,最小的儿子继承私人财产并离家去闯世界。

  这正好与通常听说的发生在该地区同属蒙古人种的其他部落中的情况相反,因此我们可以怀疑大概由内维列上尉在1828年最先提出的这种说法是出于一种误解。无论如何,乔治·斯科特爵士有很多方法了解克钦人的习俗,他对他们的继承法作了不同的讲述。他说:“在克钦人中间,就像在傣族人中间那样,发生着一种持续分化的趋势,而该地区的多山性更使部落分化得越来越小。从前已经发生的这种分化,无疑也主要应该归因于人满为患以及山地耕作的浪费性质所引发的必要的迁居。于是就成了习俗,在头领去世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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