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40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4)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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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他是麻风病人或精神病人。从前这是所有哈卡钦人氏族里不变的规矩,即最年幼的儿子应当继承家庭的房产;但桑特氏族的一个名叫列恩侬的人遗嘱把房子传给最大的儿子,而没有给最小的儿子,从此以后,新的继承方式被大多数氏族所采纳。“至于坐落在玛卡地区的田产(laira),三分之二分给长子,三分之一留给幼子。”

  在缅甸边界若开地区的一个山地部落卡米人中间,其继承法则是:“如果一个男人死去时留下了两个或更多的儿子,财产的分配是这样的:有两个的话就平均分配;而如果不止两个,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就各得两份,剩下的每人各得一份。”这个继承法则显然是长子继承原则和幼子继承原则的一种折中,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都愿意同等程度地优于其余儿子。这种折中也许标志着幼子继承制向长子继承制的过渡。

  在中国云南省的一个重要且分布很广的土着民族罗罗人中间,也听说流行幼子继承习俗。罗罗人属于蒙古种族,使用藏缅语族的一种分支语。据一位英国旅行者说,在他们中间,“财产和地位的继承顺序是很奇怪的;最年幼的儿子一般总是先继承,然后才轮到年长的儿子”。

  我们至今讲述了主要由最年幼的儿子继承财产的蒙古人部落。我们现在来考虑主要继承人是最小的女儿的两个部落。这两个部落是阿萨姆地区的卡西人和加罗人。卡西人的起源和种族归属仍然还有争论。他们讲一种与周围所有部落都不同的语言,不属于蒙古语族,而且显然与印度支那的孟高棉语有关,现在认为它同样构成大南方语族的一个分支。这种南方语族的使用范围,从西面的马达加斯加到东面的复活节岛,从南面的新西兰到北面的旁遮普。但是,卡西人使用一种非蒙古语并不能证明他们属于非蒙古种族。因为当一种语言不能写下来加以保存时,讲这种语言的人们会非常乐意地放弃它,并且从他们接触的主流民族那里借来另一种语言,以取代自己原来的语言。这样方便而迅速地从一种语言转到另一种语言的例子是富有启示意义的,它们在现代讲各色各样语言和方言的缅甸人各部落中间已经见到,并被记录下来。卡西人的体格外貌和性格特征,看来都表明了他们的蒙古族起源。实际上,按照威廉·亨特爵士的说法,他们的蒙古族相貌是没有疑问的。他们是一些身材矮小、肌肉发达的人,小腿非常健壮,颧骨宽阔而突出,鼻子平坦,略有胡须,黑发笔直。眼珠是黑色或棕色的,眼睑有些偏斜,不过也没有中国人和其他一些蒙古人那样斜。肤色则随地方而略有不同,从淡淡的棕黄色到深棕色。

  他们的气质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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