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41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5)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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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家族”,称为“achong”。“母系家族”的所有成员都宣称来自一个共同的女祖先。家庭里所有的孩子都属于他们母亲的“母系家族”,而不属于他们的父亲,家庭几乎不承认父亲。财产的传承也总是按照同样的路径并限于女性一方。没有一个男人能拥有财产,除非是他靠自己的努力赚来的。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没有一个男人能继承财产。

  “继承法则可以简要叙述如下:财产一旦属于母系家族,就不再流出。一个女人的孩子全都属于她的母系家族,因此,乍一看可能觉得她的儿子会满意这个法则;可是他一定会与另一个氏族的女人结婚,他的孩子将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以至于假如他继承了他母亲的财产,那么财产将会在第二代时流出他母亲的母系家族。这就是为什么女儿必须继承,而在女儿死后,她的女儿就来继承,假如没有女儿,就由该氏族的某些成员指定另外一个女性来继承。”但是,虽然根据这个法则,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女性,但实际上她的丈夫在她生前完全可以使用这些财产,可是他不得将之转给他人,他处置这些财产的其他权力是无可争议的。比如,严格地说,村庄的土地属于村长的妻子,但人们总是认为并称呼村长是这些土地的所有者。虽然他是经由他的妻子才获得了他的独有权,他的妻子却从来不被注意,除非在打官司时才适宜提到她的名字。因此,实际上妇女仅仅是主要为男子的利益,一代一代传承财产的工具。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了解到加罗人中间法定的偏向女儿而不是偏向儿子的情况,但还没有听到关于看重最小的女儿而看轻其他女儿的任何事例。实际上,梅杰·普莱费尔给我们提供了一部关于该部落的有价值的专着,其中一点也没有暗示有这样的偏爱;我们也许可以由此推测,在今天的加罗人中间幼子继承制的习俗已经废弃或正在废弃。不过,看来至少在临近18世纪末的时候,幼子继承制在该部落还继续存在;因为有一个曾经在1788年访问并研究过加罗部落的英国人记录下了他们中间存在的这个习俗。他描述了亲眼见到的一场加罗人婚礼,接下去说:“我参加了头领乌达西的最小的女儿隆利的婚礼,她的年龄是7岁,新郎布格隆是一个普通加罗人的儿子,年龄是23岁,从中我发现了加罗人结婚典礼的形式。我在这里注意到,这场在年龄和地位上很不相称的婚姻,是布格隆非常高兴的事,因为他将继承头领地位和头领财产。在所有的加罗人中间,最小的女儿总是继承人;而且如果有其他的孩子出生在她之前,他们在头领死的时候将什么也得不到。还有更奇怪的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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