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90章 触人的公牛(3)_《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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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瘟疫,要么死于水淹,或者无论如何要从本地区彻底消灭。

  另一方面,为蚂蚁辩护的律师反驳道,它们从造物主那里获得生存权是自然法则规定的,这种生存权是依靠根植于其内部的自然本性来加以保护的。它们遵从这些本性,服从天意,给人们树立了一个节俭、友爱、孝敬以及其他美德的榜样。作为证据,它们的辩护律师引述了《圣经》、圣哲罗姆、隐修院长阿布萨隆,甚至普林尼的话。他还说,蚂蚁的劳动远比僧侣勤快,它们搬运的东西往往比它们的身体还要重,它们的勇气比它们的力气还要大;在造物主的眼里,人本身也就是虫子;辩护人说,他的当事人占有这块土地比原告在这里定居要早得多;因而应该把僧侣而不是把蚂蚁赶出这块他们没有别的理由、而主要靠强力夺取的土地;他最后说,原告必须用人工方法保护自己的建筑和食粮,只要被告能继续其生活方式,它们也不反对这些方法。它们依据顺从其本性的法律并享有使用土地的自由,因为这些土地不属于原告,而属于上帝,“土地和上面的资源都是上帝的”。

  这个答复立刻引起了反响和反对意见。在此过程中,原告律师发现自己不得不承认争论已经大大改变了他主张被告有罪的观点。整件事情的结果是法官仔细考虑了全部证据以后,作出判决要兄弟会在旁边指定一块适合蚂蚁居住的土地,蚂蚁则必须把它们的居民立即迁移到新居去,违者将处以革出教门的重罚。他根据这样的调解方案指出,双方当事人应当满意并和解;因为蚂蚁一定会记得僧侣到这块地里去播种过福音的种子,而蚂蚁也能方便地,甚至不用费力地在另一个地方觅得它们的生活资料。这个判决的发表具有法律的庄严性,于是指定一位修士把判决传达给蚂蚁,他就在各个蚂蚁洞口大声宣读判决书。这些虫子诚恳接受判决;只见密密麻麻的蚂蚁排成一条条队伍急急忙忙离开蚁冢,沿着笔直的路线爬行到指定给它们的住所去。

  再如在1733年,布兰通的村子和整个地区都遭到大鼠和小鼠的严重骚扰。它们成群结队地出没于房舍和牲口棚里,大肆蹂躏田地和葡萄园。

  各村子因此提出了对这些有害动物的诉讼,案子由法官路易斯·古布林于1733年9月17日开审。原告的代表是地方检察官,被告的代表名叫尼古拉斯·古布林,他为当事人辩护说它们也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也有生存权。原告律师对此答辩说他请求在不妨碍上述老鼠生活方式的前提下进行安置;他还准备为它们指定一个地方,可以让它们前去安家。老鼠的辩护律师随即要求给他三天期限,让他的当事人有时间撤退。听了双方的话,法官进行总结并作出判决。他说注意到上述动物造成的巨大危害,遂判令它们三天之内退出布兰通的房舍、牲口棚、耕地和葡萄园,如果它们认为合适的话,可以自己决定去沙漠、未耕地、大路边,总之不再危害田地、房屋和牲口棚;否则他不得不采用教会申斥和宣布把它们革出教门的方法向上帝求助。这个判决以规定的形式大字书写,并由法官路易斯·古布林亲自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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