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百四十六章 - 铜锭东来_回到原始社会当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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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行刑的,对广场上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威慑力的。

  可惜目前太昊和少昊都还没有成文法,执法地标准还有很大地随意性,从今天裁决的案例来看,由于陶器商的表现不佳。尽管他损失的是两件陶器。却只得到了相当于一件地赔偿。

  在这个年代,既然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更不可能要求长老们做到“有法必依”了。

  这样子是不行的,今年冬季农闲的时候。我一定得组织一个“立法委员会”,让太昊、少昊和黎族的长老们一起参加,共同制订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为期两天的贸易活动结束后,各族人散去,贸易城的匠作区、居住区甚至宗庙都赚得盆满钵满,宗庙在交易中得到了大量的牛羊,交给马齐的骑兵去放牧了。

  从这种管理办法看,贸易城实行的是早期的“公社”制,还没有进入我所期望的渐进式私有制。

  不过且不用去管他,让略有不同的制度共生并进吧,在这个阶段,谁知道什么制度才是最适合的呢?

  我总不能以后世的经验强行地推动社会体制的发展吧。

  拔苗助长,史上多有遗训。

  倒是法律的制订可以对这个阶段社会的发展起到一个导向的作用。

  汉馍拉比法典的制订被认为是西方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后世在东方华夏,春秋战国——甚至到汉朝之前的法律也有极强的奴隶制味道。

  希望通过一部法律的制订,能够让这个阶段的社会发展更为有序一些,也更符合我在后世得到的认知。

  在生活和生产物资不够丰足的条件下,或许先发展比较充分的“公社公有制”才能达到建设私有制的物质基础,也只有更多的物资与更多的人口,才能保证私有制社会的繁荣。

  假如现在对一个原始部族族人说:“你是独立的,部族保护你的私有财产!”然后让他从原始部族中独立出去,可能摆在他面前的不是如何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生存的问题。

  所以我在太昊实行的,也是大元和黎族相结合的“相对私有化”,即以小部族为单位的私有化,以促进小部族之间的互通有无,让商业元素不断渗入到城市文化中去。

  随着物资的不断增长,部族间由于产出的差异,将出现一定的贫富分化,随后才有可能出现私有的动力和阶级的产生。

  但近期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再差的部族也不会有“破产”的可能,大不了在宗族的帮助下多开一点土地。

  贸易城的发展程度超越了我的想像,也给了我很大启发。

  接下来,是应该在大力发展中心城市的前提下,逐步建设卫星城的时候了。

  当分属不同部族的卫星城建设起来以后,再适当引导不同的城市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结构,从而建立起与贸易城性质相似的性质,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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